醫藥行業票據監管有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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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中 小】 閱讀: 3787 發布時間: 2012-07-16 10:08:16
記者從福州市國稅局獲悉
,該局日前和福州市衛生局
、藥監局
、勞動局聯合下發文件
,要求從本月起
,藥品批發企業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銷售藥品
、醫療器械時
,應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
,銷售時必須做到票
、貨同時發出
。發票上如果不能全部列明所購進藥品詳細內容
,應附《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
,銷售藥品還應附銷售出庫單
。
在產品購進環節
,別忘了
藥品批發企業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購進貨品時
,應對照供貨方銷售出庫單進行驗收
。對發票不符合規定
、沒有出庫單
,或者票貨之間內容不相符的
,不得驗收入庫
。零售企業購進藥品必須驗明發票
、供貨方銷售出庫單與實際購進藥品的品種
、數量
,核對一致後方可作為合格藥品入庫或上架銷售
。
在產品零售環節
,得記住
藥品零售企業銷售藥品應開具發票
,按規定可以不開具發票的
,應開具銷售憑證
,銷售憑證應載明本單位名稱
、藥品
、醫療器械名稱
、生產廠商
、數量、批號(藥品)
、價格等內容
。開具的發票存根聯應當按發票管理有關規定保存5年
,銷售出庫單與其他留存的資料
,應當保存到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
,不得少於3年(零售企業不得少於2年)
。
在終端銷售環節
,要看清
從2010年1月1日起
,福州市轄區的醫保定點零售藥店在向醫保部門結算參保個人刷卡藥費時
,一律使用福州市國家稅務局監製的《福州市非經營性資金往來統一票據》
。各定點零售藥店未按規定開具《統一票據》,醫保部門不予撥付結算資金
。(來源
:東南快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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