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生育保險調整的具體事項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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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 2016-03-16 15:23:02
  •     針對近年昆明市生育保險基金實際運行中發現的問題 ,市政府決定對市級實施方法中剩餘保險待遇標準及有關事項進行適當調整 。通知如下 :

        一 、待遇標準調整

        (一)順產 :2500元 ;
        (二)難產(產鉗助產和胎頭吸引) :3000元 ;
        (三)剖宮產 :4000元 ;
        (四)產前檢查費 :500元 ;
        (五)妊娠4個月以下流產(含人工流產) :600元 ;
        (六)放置宮內節育器手術(含宮內節育器) :450元 ;
        (七)摘取宮內節育器手術 :150元 ;
        (八)生育營養補助 :500元(多胞胎的 ,每多一胎增加500元) 。

        二 、有關事項

        (一)參保職工符合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 ,用人單位自職工發生生育或者實施計劃剩餘手術起 ,在1年以內持相關材料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待遇 。未在規定時間內申報的 ,生育保險基金不再予以支付相關待遇 。

        (二)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時 ,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
            1 、女職工生育時或男職工在其配偶生育時生育保險連續繳費滿6個月以上(含6個月) ;
            2 、符合國家和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 、法規 、規章規定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 ;
            3 、生育保險相關待遇支付期間 ,職工應處於正常參保繳費狀態 。

        (三)參保職工被確診為不孕不育症 ,在具備衛生部批準輔助生殖技術資質的醫療機構施行人工授精或試管嬰兒技術的 ,每次施行手術產生的醫療費給予3000元的補助 ,在生育保險基金中列支 ,但累計補助不超過3次 。

        (四)參保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 ,生育保險基金對涉及此項待遇的支付累計不超過3次 。

        (五)申報生育保險待遇的相關資料 ,均以首次提交社保經辦機構的原始憑據為準 ,申報人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 、合法性 、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

        (六)參保職工退休前正常繳納生育保險費 ,於2011年7月1日之後發生生育或者計劃生育的退休人員 ,根據《雲南省職工生育保險方法》(雲協辦發【2011】121號)相關規定 ,列入生育保險支付範圍 。

        (七)參保男職工未就業配偶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懷孕 ,滿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流產的 ,按照政策規定的醫療費補助支付給男職工 。

        (八)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同時參加了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或享受了其他形式的政策優惠和減免的 ,須先由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等其他渠道支付相關生育醫療費用後 ,再由生育保險支付其差額部分 。生育醫療已由其他渠道全額支付的 ,生育保險基金不再重複支付 。

        (九)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第二胎且生育第一胎時已享受了生育保險待遇的 ,其生育第一胎時至生育第二胎之間須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 ,生育第二胎時方可再次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生育第三胎時 ,以此類推 。上述人員社會保險關係轉移變動的 ,轉移變動前後的生育保險須連續參保 。

        (十)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生育第一孩且滿二十四周歲的享受30天晚育假期津貼 ,男職工配偶生育第一孩且滿二十四周歲的 ,男職工享受7天護理假津貼 。女職工在國家規定的基本產假(即 :98天)期間內辦理《獨身子女父母光榮證》的 ,方可享受15天的產假生育津貼 。生育保險基金對職工晚育假 、護理假 、獨身子女獎勵假期津貼均隻支付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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